落实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2016—2020)

 

本《行动计划》旨在落实于2003年10月8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署的《中国—东盟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以加强和提升2016年至2020年间中国和东盟战略伙伴关系、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本《行动计划》同样旨在应对未来5年将出现的地区和全球挑战。

本《行动计划》以中国和东盟1991年建立关系以来取得的重要成就及《行动计划(2011-2015)》的成功落实为基础,推动建设一个和平、稳定、融合、繁荣和充满关爱的东盟共同体,并为东盟共同体后2015年愿景作出贡献。

本《行动计划》还确认中国支持东盟在不断演变的地区架构和所有东盟主导的机制和论坛中的中心地位。

中国和东盟将根据各自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开展合作。

1.政治与安全

1.1 经常性高层接触、访问和互动

1.1.1 加强经常性高层接触,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就中国—东盟关系和共同关心和关切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

1.2 政治对话和合作

1.2.1通过中国—东盟领导人会、中国—东盟外长会、中国—东盟高官磋商和中国—东盟联合合作委员会以及东亚峰会、东盟与中日韩、东盟地区论坛和东盟防长扩大会等其他以东盟为主导的平台,深化中国—东盟磋商与合作;

1.2.2 深化现有中国—东盟合作,进一步探讨东盟领导人关注的各项倡议中的合作领域,如中方提出的中国—东盟“2+7合作框架”、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等。

1.3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1.3.1 坚持《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宗旨和原则,以促进地区和平、安全和繁荣,增进相互之间的信心和信任,包括支持东盟举办评估该条约落实进展的研修班和研讨会等。

1.4 《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

1.4.1 支持东盟根据《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保持东南亚无核武器区的努力,包括通过落实《加强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的行动计划(2013—2017)》;

1.4.2 加强《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曼谷条约》)缔约国和拥核国就解决签署和核准条约议定书未决问题的努力。

1.5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和制订“南海行为准则”

1.5.1 通过定期举行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高官会和工作组会等,推进全面有效完整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维护地区和平稳定,增进在南海的互信、对话与合作;

1.5.2 共同加强实质性讨论,以在协商一致基础上早日达成“南海行为准则”;

1.5.3 根据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指针,开展经同意的合作项目和活动以及早期收获项目,以促进相互信任和信心;

1.5.4 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普遍认可的国际法原则,继续共同合作,促进海上安全,维护南海和平稳定,包括确保南海航行和飞越的安全和自由;

1.5.5 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由相关方根据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通过直接相关主权国家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领土和管辖权争议,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1.5.6 提升互信,加强信任建设,鼓励各方依据《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精神避免海上不测事件;

1.5.7 遵守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海事组织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1.5.8 在海洋科研、海洋环保、航行和交通安全、搜救行动、海上遇险人员的人道待遇、打击跨国犯罪等领域推进合作与对话,推进军队官员合作。

1.6 人权

1.6.1 支持东盟落实《东盟人权宣言》、《关于通过东盟人权宣言的金边声明》、《世界人权宣言》、《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及其他全体东盟成员国加入的相关人权宣言和文书;

1.6.2 通过地区对话、研讨会、研修班、教育宣传活动、最佳实践交流和其他能力建设倡议等共同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其中包括支持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和东盟妇女儿童权益促进与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1.7 非传统安全

1.7.1 在10+1、10+3打击跨国犯罪部长会、高官会及《中国与东盟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等其他关于加强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的框架下增加互访与合作,加强执法和安全对话;

1.7.2 尽可能通过互访、培训、研修班、研讨会、视频会议等,促进中国和东盟有关部门在应对自然灾害、反恐、打击网络和跨国犯罪等非传统安全领域促进信息共享、经验和最佳实践交流和能力建设;

1.7.3 加强东盟和中国在打击人口贩运方面的能力建设,加强中国和东盟成员国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合作,有效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起诉犯罪分子,保护受害者,包括开展受害者支持项目,协助并遣返受害者回国;

1.7.4 在应对偷渡、贩运人口及相关跨国犯罪巴厘进程(“巴厘进程”)等涵盖人口贩运来源国、中转国和目的地国的地区论坛框架下,推进地区合作,参与相关活动;

1.7.5 探讨适当整合本《行动计划》和“巴厘进程”中的活动的可能性,如能力建设和有关部门间信息交换等,确保有关活动相互补充,互不重复;

1.7.6 通过交流最佳实践和经验及能力建设等途径,在禁毒、刑事法医技术、边境管理、反洗钱、包括反恐怖融资在内的反恐、国际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侦查等领域合作提升能力,探讨进一步推进合作。包括根据各自法律,在取证、调查犯罪所得去向、资产追缴、缉捕调查逃犯等领域推进合作,鼓励相互间达成有关双边法律安排;

1.7.7 通过适当利用现有地区和国际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