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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政策

印度尼西亚实行新并购控制条例

2020年03月10日 浏览量: 评论() 来源: 海外农业研究中心 作者:

2019 年 10 月 2 日,印度尼西亚竞争委员会(Komisi Pengawas Persaingan Usaha,以下简称“KPPU”)颁发了 2019 年第 3 号条例,对可能导致垄断及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并购或股份收购进行评估(以下简称“新并购控制条例”)。新并购控制条例已于 2019年 10 月 3 日生效,取代了原合并管制指引。与原法规相比,新并购控制条例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KPPU 反馈期限更明确。以往实践中,在收到 KPPU 的回复前,数周的等待并不少见。新并购控制条例规定了更为明确的期限:在提交文件后的 60 个工作日内,KPPU应完成文件完整性审查;在 90 个工作日内,KPPU 应完成实质性评估。

二、汇率明确。离岸交易通常需要将相关公司所使用的本国货币转换为印尼盾(IDR)。新并购控制条例则规定,货币兑换应参考印尼央行发布的中间汇率。

三、所有资产都应入账。新并购控制条例第 4 条规定,资产阈值计算应包括存续或收购组中具有直接所有权关系的所有实体,上至最终受益人,下至财务报表中的最低层级的子公司。与此前的 KPPU 法规相比,新并购控制条例将资产阀值的计算由本国资产值改为全球资产值,目前阀值设定为 2.5 亿印尼盾(约合 1.79 亿美元)。这意味着在资产值方面,新并购控制条例降低了并购申报义务的阀值。

四、合资企业。此前的 KPPU 法规规定,新成立的合资企业没有向 KPPU 报告的义务;新并购控制条例规定,通过股份收购建立的合资企业达到了通知阈值,有报告义务。

五、规制资产转移。根据新并购控制条例第 5.1 条的规定,资产转移视同股票收购,且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可能需要报告当局:导致相关资产控制权的转移;提高收购方控制相关市场的能力。对于需要向 KPPU 报告的资产转移阈值,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适用于股份收购的相同阈值将适用于资产转移:公司的总资产超过 2.5 万亿印尼盾(约合 1.79亿美元);或公司总销售值超过 5 万亿印尼盾(约合 3.58 亿美元)。对于一方或多方涉及银行业的任何交易,适用以下阈值:都在银行业,则双方印尼资产总值超过 20 万亿印尼盾(约合 14.32 亿美元);或一方在银行业,则印尼资产总值超过 2.5 万亿印尼盾(约合 1.79 亿美元);或双方在印尼的合并销售总值超过 5 万亿印尼盾(约合 3.58 亿美元)。

六、规制离岸交易。根据新并购控制条例第 23.1 条的规定,无论是否对印尼市场产生影响,满足条件的离岸交易都应向 KPPU 报告。如果参与公司股份和/或资产的并购、合并或收购的所有当事人或当事人之一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内开展业务或销售,则该公司股份和/或资产的并购、合并或收购、达到通知阀值且发生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外的交易,应当向委员会报告。

七、“关联”定义扩展。新并购控制条例扩大了关联关系的定义,纳入了公司与主要海外农业观察Overseas Agriculture Observation| 10股东(即控制业务实体)间的关系,阐明了通知豁免不适用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

八、KPPU 评估方面增加。以往需评估的五大标准包括:市场集中度、准入壁垒、潜在竞争行为、效率和/或破产。新并购控制条例则规定,若有必要,除上述五大标准之外,PPU 可以基于以下几点评估:国家产业和竞争力政策的发展;技术创新与发展;中小企业保护;对员工的影响;法律法规的执行。

中国公司应持续关注该条例,以确保其交易是否属于应通报的范畴,或考虑其他不落入其规制范围的交易结构,并确保在触发后遵守通知义务。

来源:https://www.kppu.go.id/id/wp-content/uploads/2019/10/Perkom_3_Tahun_2019.pdf